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目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31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抗辩。 A项:《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丙公司与银行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可以据此抗辩,故A项正确。 B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甲公司不得以其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丙公司进行抗辩,这实际上也就是票据的无因性在起作用。故B项错误。 C项:《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题目中,丁公司虽然已经表示无条件承兑,但仍可以不享有票据权利或者挂失止付为由进行抗辩。故C项错误。 D项:《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据此,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