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付款期限届满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便中止付款并及时通知乙。甲行使的权利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在该买卖合同中,甲属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即乙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履行,这一权利是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