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美国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贷款合同。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艘巴拿马籍船舶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双方约定抵押合同适用中国法。后乙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甲银行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船舶拍卖以清偿贷款,我国法院认为双方既然约定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围法,所以应适用巴拿马的海商法。法院于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和巴拿马海商法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有效成立,拍卖该船舶清偿贷款。
请你评价我国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本案中,我国法院的法律适用事实上是存在问题的。第一,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抵押合同适用中国法,并没有约定抵押权适用中国法(抵押合同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两者不同),况且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第二,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这里的中国法应当只包括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关于这一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所以我国在合同领域是不承认反致的,该法院适用反致是错误的。第三,我国法院对于该船抵押权的法律适用可以直接依据我国的冲突法,即《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来认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