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生三子甲、乙、丙,一女丁。丁幼年时被送予王某好友李某作养女。丁成年后,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王某怜悯丁生活无着,遂容留丁与其共居。然而,人有旦夕祸福,某日,王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生前亦未订立遗嘱。甲、乙、丙三人要求收回王某的房屋,丁则认为有权继承生父的房产。按照我国继承发的相关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谁继承?( )
A.甲、乙、丙 B.甲、乙、丙、丁
C.乙、丙、丁 D.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收养具有解销效力,具有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需要注意的是,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了收养的解销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本题中,由于某丁已被李某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被消除,因此无权继承生父母之遗产,王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甲、乙、丙继承,选项A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