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汇票到期日前的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在汇票到期日,如果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和付款人提出,出票人和背书人不负有偿付的义务,选项A和B错误。另外,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故选项CD为正确答案。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