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点为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表述正确。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