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 “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 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题。(2014年卷三86—91题)
多选题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丙公司是由张某和方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因此,张某、方某二人才是丙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才有转让自己股份的权利。《合作协议一》的内容是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没有处分丙公司股份的权利,因此是无权处分,故B项正确。无名合同对应的概念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指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合同,而无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此协议为股份转让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故A项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作协议一》中规定,“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根据此约定,在出现约定情形之时,乙公司享有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此权利性质为约定解除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因此,在解除合同之后,能够主张返还4000万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乙公司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对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张某、方某与丙公司及国土部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故ABCD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第(2)题的分析,乙公司的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对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故A项正确。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合作协议一》中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当约定条件达成时,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已经履行的要返还,没有履行的当然不需要再履行。因此,乙不支付尾款的情形不构成违约,故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如果遇到上述情形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履行顺序在后,不存在不安抗辩的可能,故D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效力。《合作协议二》的合同主体一方是张某、方某,另一方是乙公司,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然有效。故A项正确,BC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全新的协议,而且合同主体与《合作协议一》不同,因此,第二个协议的签订对于第一个协议没有影响,故D项错误。
多选题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证、债务承担。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根据通常理解,单方允诺构成要件如下:(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但是,根据“三大本”教材对于单方允诺的界定,没有区分相对人是否特定,因此,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单方表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也可以构成单方允诺,故A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来履行债务,而不是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保证,故B项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合同法》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如果债务人要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对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乙公司未置可否,不能认定构成同意,不可能形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故D项错误。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了债务,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