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案例二

A市某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 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不 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 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 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 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 述事实供认不讳.

【正确答案】

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②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