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30000元,将其运到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实木地板,乙企业当月加工完毕并由甲企业收回,向甲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18000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 )元。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所以甲企业当月应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30000×(1一13%)+18000]/(1—5%)×5%×5%=11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