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有( )。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
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删除妨害国交罪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对于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