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 )重新审核。
县级以上的当地政府
高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
原审批部门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