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模式。
(1) 金融监管模式由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 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 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 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仅指金融监管的主体组织结构。
金融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的职责, 即监管执行机构。 根据金融监管主体的设置模式来划分,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 多头是指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 二是单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 在中央以及地方分别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管; 三是集中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即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是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指在经济合作区域内, 对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模式。
(2)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在中央形成了证监会、 保监会和银监会“三驾马车” 分管证券业、 保险业和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督和管理体系, 标志着我国“三足鼎立, 分业监管” 的局面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