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于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 (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3个排污口,1个排向东海,2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92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年2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里,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7倍。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场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计损失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
   甲厂不服,理由是:(1) 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丙的鱼塘,而造成雨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而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三同时”制度;
   第二,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在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重要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规划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