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30日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 )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