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缮制海运货运委托书(20分)
请阅读以下背景资料后,将集装箱货物委托单中所标序号(共10个)栏目的内容填写完整。
德国维斯特有限公司同上海青浦服装厂签订合同,向其购买5000件女式棉制服装,总计共重2600公斤,体积23.2立方米。合同签订后,德国维斯特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开具以上海青浦服装厂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景资料(1):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合同编号: SC98232 签订日期: 2007-3-24 签订地点: 上海
电 话: 86-21-59244120
Tel:
传 真: 86-21-59244121
Fax:
E-mail:
电 话: 49-40-82276054
Tel:
传 真: 49-40-82276066
Fax:
E-mail:
经买卖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
货号
Art No. 名称及规格
Descriptions 单位
Unit 数量
Quantity 单价
Unit Price 金额
Amount
女式棉制服装
COTTON LADY CLOTHES 件
PIECE 5000 CIF HAMBURG USD6.20 PER PIECE CIF HAMBURG USD31,000.00
合计:US$31,000.00
Totally:US$31,000.00
总值(大写):叁万壹仟美元整
Total value:(in words) SAY THIRTY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2.成交价格术语:□ FOB □ CFR ■ CIF □ DDU □ Other Terms:
3.包装:普通集装箱(内用纸箱,50件/箱,共100箱)
4.装运唛头:VVST Hamburger C/No. SC98232
5.运输起讫:由 上海 到 汉堡
6.转运:□ 允许 ■ 不允许; 分批装运:□ 允许 ■ 不允许
7.装运期:2007年8月25日
8.保险:由 卖方 按发票金额 110% 投保 一切 险。
9.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2007年6月10日前通过中国银行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注明在上述装运日期后 15 天在中国议讨有效,信用证须注明合同编号。
10.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商业发票一式 3 份。
■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 3 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 2 份。
■保险单一式 3 份。
11.装运通知:一俟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2.争议之解决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
14.本合同共 2 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代表人:张建强 (ZHANG JIAN QIANG) 买方代表人:Heisenberg Lu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