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机械制造厂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机械制造厂位于甲市,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 B.本合同不舍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 C.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 D.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约定丙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是丁市法院则不能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将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和国内协议管辖的规定做了统一,涉外民事诉讼编对协议管辖的特殊规定已删除,两者统一在第34条中规定。故B项与C项的说法错误。甲市和乙市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A选项正确。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丁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