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请问:
问答题
本法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法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什么特点?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问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 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他个体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民法的调整对象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