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反垄断法的性质与地位。
【正确答案】(1)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垄断法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不仅指反对垄断的法律,还指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狭义上,仅指反对垄断的法律。理解反垄断法概念,至少应从三个方面进行:①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控制市场的行为;②反垄断法规制的是一切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的行为;③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2) 由于各国经济情况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对反垄断法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差别。有的国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二为一,也有的将二者分别立法。另外对反垄断法的称谓也是多种多样,但其内容大体一致。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法是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3) 从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看,反垄断法应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因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协调经济活动和经济实体在国家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国家管理或干预经济生活的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所以,西方很多学者把反垄断法放在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上,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市场经济宪章”。
   (4) 从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看,反垄断法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条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垄断现象,使市场机制得以健康运转而制定的法律。市场竞争对企业、公司和所有经济实体都是一种压力。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地都要承担风险。市场主体都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取得同样利润的前提下,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行动来限制竞争,以减少风险。市场主体的这种限制竞争的力量将会削弱竞争机制的功能和作用,破坏一个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这种限制竞争的力量来自于市场内部,来自市场主体的利益冲动。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又不具备自动消除的能力,因而只有依靠政府的干预来消除这种限制竞争或垄断现象。反垄断法正是体现了国家对这种市场经济现象的干预。所以说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 从反垄断法的利益保护结构看,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维护整个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一点和经济法的利益保护结构是一致的,而不同于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所以,西方大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公法,同时具有社会法的性质。这与作为私法的民法的本质是不同的。
   (6) 在我国,反垄断法仍然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和竞争矛盾的加剧。为了处理好这对矛盾,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和国家利益出发,从维护广大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竞争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行政性垄断,必须把国家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制止垄断现象的经济政策规范化、规律化。反垄断法是保障这种经济管理手段和政策实施的法律工具。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任务。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应从反垄断法的含义、内容、背景、利益保护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