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害乙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遂携带匕首前往乙家,未料途中腹部巨痛,不得已而折返。次日,甲腹痛消失,遂再赴乙家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
吸收犯
连续犯
继续犯
牵连犯
属于吸收犯,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