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存在不当之处。
情况(2)存在不当之处。在不损害客观性的情况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与项目合伙人就发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情况(3)存在不当之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原项目组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情况(4)不存在不当之处。
情况(5)不存在不当之处。
情况(6)存在不当之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不是逐张复核,只需签署其复核的工作底稿,无需在每张工作底稿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