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况是______
  • A.甲法官与该案件的被害人以前是普通网友关系
  • B.乙法官审理某二审案件后被调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后该案件进入到死刑复核程序,乙又担任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 C.丙法官是该案件被告人的表弟的弟弟的妻子
  • D.丁在审理某一案件之前,跟案件的辩护人的丈夫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法官与案件的被害人是普通网友关系,只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时才需要回避。
   选项B正确,属于“程序一次原则”的例外,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而本题中,乙法官审理某二审案件,不是一审案件。
   选项C错误,丙法官是该案件被告人的表弟的弟弟的妻子,不属于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不需要回避。
   选项D错误,丁与辩护人的丈夫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而非本人与有直接的借贷关系,不属于请客送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