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问答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问答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②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
问答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②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③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军刑和凌迟刑的适用说明明朝的刑罚较前代日趋残酷,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