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日内瓦票据法公约》、《中国票据法》、《美国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对持票人将拒付事由通知其前手的法定期限作出了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负有将拒付事由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于此点的具体规定,各国的差异很大。
《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规定,持票人应于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书作成之日后4个营业日内,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与出票人;若汇票上载有“无费退回”字样的汇票遭拒付时,应于提示之日后4个营业日内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与出票人;每一个背书人应于收到前项通知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将收到前项通知的事由并载明以前通知各人的姓名、地址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依次推及出票人。作为通知人应证明其在所规定期限内已作出了通知,只要通知书曾在所规定期限内送交邮局者,就视为已遵守了通知期限。但如果通知人不按上述所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而丧失追索权,而仅对其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且赔偿额不得超过该汇票金额。
《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拒付的事实通知其前手,而收到拒付事由通知的前手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其拟对之追索的任何前手,否则,即丧失对其所有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美国票据法》规定,拒付通知应于拒付后第3个营业日的24点以前发出。如果持票人不按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发出拒付通知,前手背书人得解除对该汇票的义务。但追索人如果未按时向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出票人并不能解除对该汇票的义务,而只能在因追索人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免除责任。
《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若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发出书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逾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出票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逾期通知的当事人承担不超过汇票金额的损害赔偿。至于发出通知的概念,则是指当事人将通知邮寄给(并非要求到达)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