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满意面包店是由甲、乙、丙创建的合伙企业,分配比例上为3:3:4。2003年6月,甲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有妻子丁和儿子戊(12岁)。此时面包店的净资产仍有近50万元,但乙、丙二人担心财产分割会影响该店的发展,遂主动与丁商量,希望其能入伙。对此事的正确说法是______。
  • A.如果丁表示愿意入伙,则可当然地代替甲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
  • B.丁想让儿子戊一人代替丈夫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这种想法可以实现
  • C.如果丁不愿意入伙,则可与戊共同继承属于甲的财产份额
  • D.如果丁愿意入伙,则要对入伙以前面包店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