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给予特约经销商2%的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支付购进原材料的不含税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成本2.79万元,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要求:
计算本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9%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为8%)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业务(1):销项税额=450×17%=76.5(万元)。
业务(2):销项税额=50×12×(1-2%)×17%=99.96(万元)。
[提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业务(3):销项税额=5×10×(1+8%)÷(1-9%)×17%≈10.09(万元)。
[提示]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自产小汽车由于没有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应当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小汽车属于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应包含应缴的消费税。
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20×11%=104.2(万元)。
业务(5):进项税额转出=(35-2.79)×17%+2.79×11%≈5.78(万元)。
因此,本月应纳增值税=76.5+99.96+10.09-(104.2-5.78)=88.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