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央主审机构是( )。
枢密院
大理寺
审刑院
刑部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分掌各省刑名案件。大理寺掌复核驳正。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