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说明了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强制性?( )
A.结婚完全在于男女双方的合意
B.在子女不孝的情况下,父母可以登报宣告与他们断绝亲子关系
C.结婚不得负有条件或期限
D.离婚不解除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婚姻家庭法的条文多用“必须”、“应当”、“禁止”等强制性术语。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或收养等发生之后,便在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可以说,相较于合同法等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是婚姻法规范的鲜明特色。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约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但是,处理这些问题时当事人仍然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为依据,并无自由选择的余地。
选项A,男女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婚姻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双方达成合意本身并不属于婚姻法强制性规范予以调整的范畴,当然也就不能说明婚姻法的强制性。
选项B,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因而不能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人为地解除,仅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有关登报宣告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选项C,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与其旨趣相左。结婚属于典型的身份行为,因而婚姻法规定该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此处,婚姻法显示了强制性的特点。
选项D,直接来源于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其强制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