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 “邻里相互方便, 不要以邻为壑。 ”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辨析。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
(2)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3) 从主体上看,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从客体上看,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从内容上看, 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其具体的表现为: 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 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 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 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 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4) 所以“邻里相互方便, 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 但是, 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 其范围很广, 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互助团结、 公平合理。 所以不要“以邻为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