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关联交易的性质和效力。
【正确答案】关联交易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人的内涵和外延是从理论上与法律上认定关联交易行为的基础。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关联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控股股东与控制权人,又可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权人;二是控制权人的其他关联方,又可分为控制权人一定范围的家属、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受控制关联人、控制权人及其关联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其他附属公司。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关联交易是在控制权人意志控制或许可下进行的某种“基本自我交易”。克拉克教授认为,关联交易的“根本含义是: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基于此,他将关联交易称为“基本自我交易”。第二,关联交易是在市场行为形式掩盖下的某种特殊交易,其行为内容具有隐蔽性,其交易过程避开了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第三,关联交易是一种其公平性需要由法律控制规则进行保障的交易,也即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中性概念,它仅指明了其交易双方主体,并不具有道德判断含义。第四。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正如关联企业的出现与发展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一样,关联企业最重要的行为即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和不可避免的。尽管关联行为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中性,但这并不妨碍关联企业利用现有法制的漏洞从事有损于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的非公平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反垄断法等传统法律产生了挑战,对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控制规则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关联交易一方面本身存在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对其加以简单的一概禁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公平与交易秩序,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应当在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创造出有效的控制规则。可见,对于不可避免、合法、合理的关联交易行为,法律应对其效力加以认可;而对于违法的交易行为,法律应对其监督和规制。对不同交易行为应该根据其性质,并依照法律规定结合社会价值判断来评定其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