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股东赵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应于2017年7月1日前缴足,7月1日赵某实缴资本为20万,剩余部分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10万元,则2017年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借款利息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赵某应于7月1日前缴纳80万元出资而未交,自7月1日起占用公司资金,则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80万元借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0万元借款半年的利息=(100一20)×10%×50%=4(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10—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