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人民法院向香港、澳门送达司法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受送达人本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
  • B.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 C.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则视为未送达
  • D.向香港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向澳门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直接送达仅限于作为受送达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
   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第12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选项D错误,香港、澳门都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所以本题ABC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