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
①汉承秦制,征收的赋税主要有两项,即按照土地征收的“租”和按人口征收的“赋”。汉初施行轻徭薄赋的政策,田租十五税一,后减为三十税一,直至东汉末基本未变。
②汉魏之际,赋税制度发生了较大改变,由租、赋变为租、调,并沿袭了很长时间。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颁行了新的租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
③隋及唐前期继续沿用北魏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实行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纳,其中庸是指不应役者,可按照每日缴纳三尺绢以代替,也称“输庸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④到了唐朝后期,赋税制度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是指地方官府将过去的税收项目合并为一总额,按照户税、地税两种征收办法分摊到每户百姓头上,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叫两税法。 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
(2)主要变化:
①税收项目逐渐简化;②征收标准逐渐由人丁向土地、财产转变,扩大了赋税征收面;③由于征收标准的改变,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也受到一定影响,如国家进一步松弛了人身依附关系,对土地兼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采取放任态度,更加重视土地的丈量,同时也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