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为了使用好这40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10万元,张、王各出资15万元。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