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7年3月21日,孙某通过S国际旅行社设在哈尔滨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孙某、孙某的爸爸、外婆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孙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哈尔滨至深圳的机票3张。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孙某,由于同团的哈尔滨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行,推迟到3月29日成行。经与孙某协商后,孙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哈尔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哈尔滨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孙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并于3月26日退掉机票。S旅行社答应孙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孙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孙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的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孙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此事已得到解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在于S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于S旅行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多少违约金。按照孙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
   问:孙某的这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孙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本案例中,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孙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S旅行社第二次提出改期到4月2日发团,再次打乱游客的计划,致使游客旅游目的不能得以顺利实现,游客对该社的履约信心完全受挫。孙某向S旅行社提出退团是正确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孙某解除旅游合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仍然有权向S旅行社索赔。因此,S旅行社第二次提出改期是3月25日,即在经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的出游时间3月29日之前5日内,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5日内(含第5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违约金”的规定,S旅行社应承担吴某团款5640元50/%违约金,即2820元,扣除已付给孙某的机票退票费520元,S旅行社还应赔偿给孙某23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