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 )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惩治与宽大相结合
镇压与挽救相结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3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