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现在有学者认为税法和经济法不是简单的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税法不是经济法的分支,而是独立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你对税法的独立有何看法?你认为税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什么?
【正确答案】主张税法独立的学者一般基于如下几点理由:(1)税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税收分配关系还包括征收管理关系,具有独特性。(2)考察税法和经济法的发展史,以及它们的特征、价值和基本制度,税法和经济法存在区别,而且传统上亦认为税法属于行政法,但是随着宪政的发展,国家征税日益强调对人民民主权利和经济自由的保障,税法与宪法日益密切相连,使之逐渐摆脱行政法的桎梏,独立出来,故而,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提出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研究税法。(3)税法独立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摆脱传统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诸如理论依据和基本出发点,形成独立的研究方法和独立的问题意识。
之所以出现税法独立的主张,一方面是因为对经济法自身认识的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将税法作为经济政策手段的趋势日益增强这一现实经济现象密切相关。但是税法是否本质上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否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来研究的必要,则要理性看待。
首先,我们认为税法确实与宪法高度紧密相连。税收的征收隐含着扼杀个人自由的危险,需要将课税权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角度研究税法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随着宪政理念的深入和发展,传统税法跳出行政法成为必然,它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契合,税法不应独立,而应回归经济法。
再次,承认法律部门的概念,就应对传统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为主的划分标准予以承认,税法的调整对象和本质决定了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以税收分配关系为主,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为辅,实质为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经济法强调“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人文客观精神,而税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筹集财政收入最终又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近年来在税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纳税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更是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精神。
最后,将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看待,并没有影响税法的发展,反而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延伸和扩展对税法发展起到良性互动的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得税法的划分扑朔迷离。但只要明确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而税收关系最为核心的税收分配关系决定其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不难发现税法的经济法特征。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为了保障分配关系的实现,在税收关系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将其纳入税法调整范围其实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现实性的考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