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应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易与正当防卫混淆的几种情形、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等多方面对正当防卫进行论述
   (1)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防卫意图: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包括:①认识因素。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②意志因素。对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防卫意图的缺失导致正当防卫的不能成立:①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行为,但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的效果。②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③互相斗殴。是指双方行为人都有向对方实行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行为。但是,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求饶或逃走,而另一方却穷追不舍继续侵害,则败方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缺失防卫起因因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确实由于主观认识错误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伤害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若主观上有过失,则以过失犯罪论处;若主观上没有罪过,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防卫对象:只能以不法侵害者为防卫对象。防卫第三者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决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体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候。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又可分为:①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采取的所谓防卫;②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所谓防卫。
   第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标准是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上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叫做防卫过当。
   (4) 特殊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第一,相同点。①目的相同,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即主观意图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②性质相同,客观行为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的行为。
   第二,不同点。①危害的来源不同:前者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后者的危险既可以来源于人的行为,又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和动物的侵袭。②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后者的行为可以针对第三者。③条件要求不同:后者只能在迫不得已、唯此不能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前者无此限制。④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前者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者对合法利益的损害只能小于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⑤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后者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对前者则无此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