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的经常居住地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 A.5月30日甲的邮件
- B.6月1日乙的回电
- C.6月2日甲的回复
- D.6月4日乙的回电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A项的内容属于要约。B、C项均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D项中6月4日乙的回电为承诺。故A、B、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甲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情况,使乙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乙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甲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故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多选题
假设乙手上没有这么多现金,便和甲协商分期付清3000元钱,6月10日付了2500元钱,6月13日付了剩余的500元钱,则乙何时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 A.6月4日
- B.6月7日
- C.6月10日
- D.6月13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6月7日乙将电脑取走时,乙就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这与是否付款无关。故B项正确。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A、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多选题
假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自己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B.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C.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D.无论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甲和乙并未就电脑病毒事项做出约定,但按照通常标准,出卖人交付的电脑应当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带有病毒显然会妨碍正常使用,因此甲违背了法定瑕疵担保义务。按照《合同法》第155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甲是对电脑染毒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故D正确,当选;A、B、C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多选题
假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 B.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乙已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并非无权处分,故A项错误,不当选。丙并非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丙未按照乙丙之间的约定向甲付款从而导致乙违约的,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只需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尽管甲乙之间与乙丙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不妨碍乙丙之间约定由丙直接向甲付款,故D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多选题
假设乙将笔记本电脑取走后,在回家的路上笔记本电脑被丙偷走,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乙可以拒绝支付3000元给甲
- B.乙依然要向甲支付3000元钱
- C.甲可以要求丙向自己支付3000元钱
- D.乙可以向丙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甲已经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乙,因此,笔记本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乙依然应当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给甲3000元对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买卖合同只能约束甲和乙两个人,并不能约束丙,因此,甲无权要求丙向其支付3000元对价。乙是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丙侵犯了其财产权,乙有权要求丙请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据此可知,A、C项错误,不当选;B、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多选题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
-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分类。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分类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所谓人合兼资合公司,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具两种公司特点的公司,根据情形不同又可分为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和以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因为公司的信用基础问题不光着眼于公司的责任承担,而且着眼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而使信用基础与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区分开来,无限责任公司固然是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从无限责任公司到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到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人合性质不断减弱,资合性质不断增强。
其中,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依赖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个人而不是公司自身的资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几乎完全依赖于公司的资本规模,股东个人的信用则没有太多体现。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介于二者之间,非上市股份公司以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所以,B、C、D三项都正确。
A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公司的一种,不可能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显然错误,考生注意不能望文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