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①防卫意图: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②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存在。缺失防卫起因因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③防卫对象:只能以不法侵害者为防卫对象。防卫第三者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决不构成正当防卫。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体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候。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又可分为: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采取的所谓防卫;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所谓防卫。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甲打昏乙的行为是出于救助父亲免受乙的非法侵害,在危害正在进行的紧急情况下,对侵害人乙实施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乙昏迷后,已经丧失了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能力,此时,张某再对乙实施打击致其死亡,缺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