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度开发建设办公楼一栋,12月20日与本市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将办公楼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金额共计3000万元。合同载明,乙企业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币资金2500万元,另将一块未作任何开发的境内土地的使用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签署产权转移书据。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土地价款800万元、契税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60万元,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未包括印花税)、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属于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年利息,约定利率10%,银行同期利率6%)。“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160万元。
乙企业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抵债所得,抵债时作价300万元并发生相关税费10万元。
(注:当地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8%,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额;__________
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2.甲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5‰+500×0.5‰=1.75(万元)。
3.甲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数;
准予扣除项目=(800+40+360)×(1+8%+20%)+150×(1+7%+3%)=1701(万元)。
4.甲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增值额=3000-1701=1299(万元),增值率=1299÷1701×100%=76.37%,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99×40%-1701×5%=434.55(万元)。
5.甲公司实现的会计利润额;
甲公司实现的会计利润=3000-800-40-360-120-200-150-160-165-434.55-1.75=568.7(万元)。
6.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000×5‰=1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实际发生额的60%,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5=35(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150÷10%×6%=9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90=6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68.7+35+60)×25%=165.93(万元)。
7.乙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数;
乙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300+10+(500-300)×5%×(1+7%+3%)+500×0.5‰=321.25(万元)。
8.乙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500-321.25=178.75(万元),增值率=178.75÷321.25×100%=56%,适用40%的税率和5%的速算扣除系数,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78.75×40%-321.25×5%=55.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