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三
【背景】
某办公楼由12层主楼和3层辅楼组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承建该办公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41周。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2500元。乙方提交了粗略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甲方的批准。该网络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辅楼工程

(1)该网络计划中哪些工作是主要控制对象(关键工作),计划工期是多少?
(2)针对上述每一事件,分别简述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理由。
(3)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
【正确答案】(1)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即关键工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包括基础工程、主楼主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
计划工期=8+16+6+11=41周。
(2)索赔事件阐述如下:
事件1:属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既可以索赔费用,也可以索赔工期。
事件2;属于设计变更的变化引起的,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既可以索赔费用,也可以索赔工期。
事件3;属于施工机械的故障引起的,属于承包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与甲方无关,不能向甲方提出索赔。
事件4:属于乙方购买的施工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属于承包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不能向甲方提出索赔。
事件5;虽然属于加快施工引起的,并且已经取得甲方同意;但是在合同中有工期奖罚的条款,因此赶工措施费不可以向甲方索赔。
(3)综上所述,事件1、事件2可进行工期索赔。基础工程是关键工作,延长3天,可补偿3天;辅楼工程延长1周,但是它不是关键线路,且有8周总时差,因此不能获得工期补偿。总之,乙方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
如下图所示,经计算实际工期为287天,批准总工期290天,工期奖=(290-287)×2500元=3× 2500元=7500元,即获得奖励7500元。
[*]
注:“+”代表工期增加
“—”代表工期减少
“[*]”代表窜赔工期得到批准
“[*]”代表索赔工期不被批准
工期索赔后获得批准的总工期56+3+112+42+77=290天,实际总工期56+3+112+4+42+ 77-7=287天,比批准的总工期提前3天(290-287=3)。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