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7月,甲、乙、丙募集设立通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同年10月,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欲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0/%,甲也欲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2009年5月通力公司的股票经批准上市交易,同年6月乙欲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010年7月,公司监事李某欲转让其持有的股票。问上述哪些人员的转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答案】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8年9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公司即成立,所以发起人甲不得转让其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发起人乙的股票也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欲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0年7月公司监事李某欲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时公司上市已超过1年,所以可以转让,但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