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某为写一篇关于各部委副职分工的论文,从2011年5月中旬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调公开各部委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信息,但有三个部委拒绝公开,2011年9月,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这三个部委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三个部委公开相关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三个部委向李某公开了相关信息,李某撤诉。
多选题 李某不服三部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受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这项基本权利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案例中李某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拒绝公开的行为,属于申诉的权利。因此,本题选择B。
多选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渊源上属于(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本题选择D。
多选题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国务院部委,因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是国务院部委,其所在地为北京市,因此B项正确。 注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作出了一些修改,对本题而言,主要为: 1.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 如果在三部委公开了相关信息后,李某没有撤诉,而是要求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那么法院应当(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中,三部委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因此,本题选择B。
多选题 如果李某未提起行政诉讼,而选择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其自身。因此,本题选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