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是否可提出索赔要求判定如下:
事件1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3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50m3,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5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每项事件的工期索赔天数为:
事件1中,工作D总时差为8天,推迟2天,尚有总时差6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0天。
事件2中,8月21日至22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天。
事件3中,因E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350-300)/50=1(天)。
事件5中,因G为关键工作,在此之前增加K,则K也为关键工作,故索赔工期1天。
总计索赔工期:0+2+1+1=4(天)。
工作E的结算价计算方法为: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1+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330=20m3。
总结算价=330×55+20×50=19150(元)。
费用索赔总额的计算如下:
事件1中,人工费:6×12+5×25×(1+20%)=222(元)。
事件2中,人工费:16×12=192(元),机械费:2×50=100(元)。
事件5中,人工费:10×25×(1+80%)=450(元),机械费:1×400=400(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192+100+450+400=1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