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9年2月,甲(23岁)先后两次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未被发现。同年8月再次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时被当场抓获。审讯中,甲供述了三次扒窃行为,但为减轻自己的责任,称是乙教唆他扒窃的。公安人员为此传讯乙,并有刑讯行为(致轻微伤)。但最终查证,乙没有教唆甲扒窃。甲、乙二人曾有过恩怨。本案中涉及的犯罪有哪些( )
A.盗窃罪
B.诬告陷害罪
C.刑讯逼供罪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多次盗窃”,是指在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本题中,甲在1年内先后三次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此,A项正确。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因与乙曾有过恩怨,因此为减轻自己盗窃的责任,在审讯中,虚构事实,声称是乙教唆他扒窃的,并且因此导致乙被公安人员传讯,并因公安人员的刑讯行为致轻微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因此,B选正确。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题中,公安人员因为甲声称是乙教唆他扒窃的而传讯乙,并有刑讯行为,导致乙轻微伤,此时公安人员的行为已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C项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本题中,公安人员的刑讯行为,没有导致乙伤残、死亡,而仅致乙轻微伤,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内,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