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中和钱左林及孙右社都达成有偿地役权合同,允许钱左林和孙右社使用自家通往码头的近道。两个月后,钱左林应于月初付的费用到月底仍未支付,赵中催告后两周仍然没有支付的迹象。孙右社的费用支付很及时,但使用近道的次数非常频繁,远远超过当初说好的每日两次,还经常在沿途抛弃建筑垃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赵中有权解除和钱左林的合同
B.赵中有权解除和孙右社的合同
C.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D.地役权因注册登记而消灭
A
B
C
D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考点] 地役权 [解析]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赵中仅对钱左林催告了一次,因此无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孙右社的行为构成滥用地役权,赵中享有解除权,B选项正确。如果赵中行使解除权,则解除地役权合同时地役权消灭,而非注销登记时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