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选项A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着手实行犯罪,因为听到户外有警车鸣笛而逃离。属于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A选项正确。 乙与丙共谋共同杀丁,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只要有一人犯罪既遂,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B选项正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戊妻因害怕法律制裁将有毒的饭菜倒掉,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选项正确;张三在打中李四腹部后,有能力继续犯罪却选择将其送往医院,张三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