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无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摊的计算。广州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1800÷(200+1800)+0.35×100÷(100+100)+0.3×2000÷(500+2000)=73%,125×73%=9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