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贞观5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待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法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新唐书·刑法志》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1)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唐朝时期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注重“慎刑”,唐太宗为避免错杀,他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是进一步慎重表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