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310万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2010年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125
121.25
123.75
126.25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所以,应纳税所得额=500-15+10=495(万元),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495×25%=123-75(万元)。